学籍管理
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2005]21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 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友爱、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入学、注册与学籍
第四条 新生凭研究院研究生录取通知书,按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人力资源部办理入学手续。办理完入学手续的新生,在其入学后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取得学籍。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人力资源部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主动放弃入学资格。体检复查必须在人力资源部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指定医院)进行。
第五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院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应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不享受在读研究生待遇。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限内经治疗康复,可向人力资源部提出入学申请,由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者逾期不办理申请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取得入学资格者,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已经取得学籍者,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送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七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
(一)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二周不报到者;
(二)入学复查不合格者;
(三)保留入学资格期满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仍不合格者;
(四)有舞弊行为者。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必须按研究院规定日期返院,到人力资源部注册。不能按时注册者,须向人力资源部请假。不请假或未获得批准而不按时注册者,按旷课处理。
第三章 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取得学籍的研究生,在学期间可以以研究院注册研究生的名义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研究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其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和研究院组织的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研究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研究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上述权利的享有必须是当事人具有研究生的学籍,一旦研究生失去学籍或学籍终止,即不再享有除第(五)项之外的上述权利。
第十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研究院的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纪律、考勤与考核
第十一条 研究生不能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我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研究生因事、因病不能按时返院或必须离院时,应事先请假。事假不得超过2周,病假不得超过4周。事假1周以内、病假2周以内(含)必须经人力资源部批准。
第十三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考查不合格的课程必须重修。
第十五条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人力资源部并将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院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经所在部门提出申请,人力资源部审查、批准后,可以给予该课程重修机会。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六条 研究生因故休学由个人提出申请,导师、主管院长签署意见,经院长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七条 休学期限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休学研究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院,休学期间的学籍状态记录为“休学”。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院生待遇。研究生因病休学,其医疗费用按院相关规定处理;因其它原因休学,医疗费用自理。
第十九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应在期满之前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向人力资源部提出复学或继续休学的申请。经指定医院复查合格的,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条 根据指定医院的建议认为研究生应当休学的,我院可以要求研究生休学。若研究生坚持拒绝休学,可以视情况采取强制休学或取消其学籍的措施。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需要出国(境)完成部分学业者,除按规定办理出国审批手续之外,必须按因事休学办理相关手续,且休学阶段计入其学业年限。期满回国时办理复学手续,逾期不归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学业未结束的研究生需要出国(境)攻读学位者,应办理退学手续。
第六章 退 学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经导师、培养单位学术部门进行中期考核,学业、成绩未达到学科、专业及规定要求。
(二)休学期满,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未提出继续休学申请者;虽申请复学但经复查不合格者;虽申请继续休学但未能获准者。
(三)经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四)擅自离院连续两周未参加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五)超过我院规定期限未办理完注册手续者。
(六)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研究生,由我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北京市教委备案。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退学后的善后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退回原单位;
(二)入学前为应届毕业生的,因学业原因退学的,原则上按入学前的学历在其来源省推荐就业,报北京市教委审批,办理派遣手续;在一月内没有接收单位的,退回其来源省;
(三)其它情况的研究生,退回其生源所在地。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按自动退学处理。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一)研究生擅自离院连续两周未参加规定的教学活动,在做出退学处理之前,仍未返院。
(二)被退学但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办理离院手续。
(三)休学期满,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继续休学申请。
第二十六条 退学的研究生,一律不予复学。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七条 硕士研究生学制为二年半,最长修读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三年半。研究生应在规定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在规定年限内,按照所在学科、专业的要求,完成各项培养环节,成绩合格,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德体合格,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可以申请学位。
第二十九条 毕业论文未能通过答辩的学生,准予结业;研究生院发给结业证书,结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已结业的学生在不超过最高修读年限内,可重新提交毕业论文,答辩通过后,准予毕业。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可以申请学位。
第三十条 研究生在规定年限内,按照所在学科、专业的要求,完成全部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修满规定学分,成绩合格,但未完成毕业(学位)论文或未进行答辩,德体合格,准予课程结业并发给课程结业证书。
已结业的学生在不超过最高修读年限内,可重新提交毕业论文,答辩通过后,准予毕业。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可以申请学位。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未能按照所在学科、专业的要求完成全部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并未修满规定学分。但学满1年以上者,准予肄业并发给肄业证书;不满1年者,发给学习证明。
对中途退学的研究生(自动退学者除外),本条同样适用。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我院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我院应当予以追回并向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自动退学者,一般不发给任何证书。
第三十三条 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北京市教委注册,并由北京市教委备案。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
由结业换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四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院研究生部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证明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因特殊情况不能按原定的修业年限完成学业者,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延期毕业。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六条 对于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给予表彰和奖励。表彰和奖励包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品、奖学金、授予荣誉称号等多种形式。
第三十七条 对于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研究生,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5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院察看
(五)开除学籍
在对研究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我院应当听取研究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对研究生作出的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酌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行为者,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者,侮辱和诽谤他人而坚持不改者;
(二)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三)蓄意破坏公共财产或盗窃国家、集体和私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四)酗酒、赌博、打架斗殴等情节严重、品行恶劣、道德败坏者;
(五)考试作弊者或经查实属靠舞弊考取研究生者;
(六)剽窃他人成果者;
(七)违反纪律、情节严重者。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有异议的,在接到我院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我院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主管院长、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导师代表和研究生代表组成。
第四十条 对研究生作出处分,将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对研究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决定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对研究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北京市教委备案。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研究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院长办公会重新研究决定。
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北京市教委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三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研究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我院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十四条 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由我院发给学习证明。研究生按规定期限离院,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五条 对研究生的奖励、处分材料,我院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研究生本人档案。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引发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此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