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博士后研究人员
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我院博士后工作站分站工作的管理,遵照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工作规定》和集团公司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博士后工作站分站
第一条 我院是中国轻工集团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站(简称“工作站)。具备相关科研条件,均可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第二条 各部门于每年12月上旬向院人力资源部申报下一年度进站计划。
第二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申请资格
第三条 凡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40岁以下的优秀青年,均可向我院申请做博士后研究工作。第四条 凡毕业时不纳入国家统一分配计划的(包括委培、在职、定向培养及与其他单位签订协议,已明确工作去向的人员),须由原工作单位或有关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同意该申请人做博士后的书面证明。
第三章 申请手续和审批程序
第五条 申请者向我院有关博士后导师和院人力资源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
(一)本人简历;
(二)两位本学科领域博士生导师的推荐信;
(三) 反映本人业务能力和科研水平的证明材料(如科研成果鉴定书、代表性论文或著作);
(四)本人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已婚)、子女出生证或独生子女证(已婚有 子女的);
(五)属国家统招统分的申请人需主管部门给以统分证明;凡毕业时不纳入国家分配的,须由原工作单位或有关人事部门出具同意该申请人做博士后的书 面证明,并注明对其出站后分配去向的意见。
上述材料可提供复印件。
第六条 被确定的录取人员应填写《博士后申请表》,进行体格检查,还必须提供本人博士学位论文和答辩委员会通过博士论文答辩决议证明材料及第五条中(三)、(四)项有关材料的原件。
第七条 经院人力资源部审查,确定博士后联合培养单位后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审查核准后,由院人力资源部部发录取通知书,并办理正式进站手续。
第八条 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人员的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可向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或我院人力资源部索取《博士后申请表》。
(二)申请人应递交《博士后申请表》1份,由两位专家(其中一位最好是申请人的博士生导师)填写的《专家推荐信》各1份,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1份,并请我国使领馆教育处(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教育处(组)推荐意见》表上签署意见。上述申请材料,可以由我驻外使馆教育处(组)或申请人本人直接寄我院人力资源部审查。
如果留学博士已回国,亦可不再递交《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教育处(组)推荐意见》。
(三) 由院人力资源部审查通过后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审批。经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审查核准后,院人力资源部发录取通知书。
第四章 进站
第九条 被录取的博士后申请者,接到录取通知后,在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截止报到日期内,凭录取通知书到我院人力资源部报到,办理进站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超过半月,我站有权取消其进站资格。如有特殊原因,须在截止报到日期前请假,经导师同意可延期进站(但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报到进站后,院人力资源部将其确切进站时间函告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 院人力资源部负责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档案调入和管理。
第十二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站:
(一)考核不合格的;
(二)受警告以外行政处分的;
(三)无故旷工连续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一个月以上的;
(四)患有严重疾病(如精神病、癫痫、恶性肿瘤等),或连续休假超过三个月,不适宜进行科学研究的;
(五)出国逾期不归超过一个月的;(六)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退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不再享受博士后研究人员待遇,其户口迁落手续按规定办理。
第五章 工作期限
第十三条 博士后进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期满后必须按时流动出站。
第十四条 博士后在完成工作报告后,经其导师和所在部门同意,报院人力资源部批准,可以提前出站。但在站工作时间不得少于21个月。如在两年内未能完成研究项目,须经导师和其所在部门同意,在期满前一个月向院人力资源部提出延期申请,由院人力资源部批准,适当延长时间,但延长期最长不得超过半年。博士后延长期内的各项经费开支由导师和所在部门内部解决。
第十五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不适宜继续做博士后研究工作时,根据导师要求并经博士后所在部门同意,由院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待批准后办理退站手续。
第六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的管理
第十六条 博士后进站一个月内,需与联合培养单位、研究院签订三方工作协议书,规定双方的责任、权力及其它有关事项。
第十七条 博士后进站三个月后进行已立项课题的开题报告。
第十八条 博士后进站一年左右进行中期考核,目的是检查督促,以便发现问题及时改进,不断提高院博士后的水平。我院博士后中期考核评审等级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等。
第十九条 博士后所在研究部门要保证博士后的工作条件,提供必要的研究、实验用设备及科研经费。导师负责对博士后科研工作的指导和考核。
第二十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博士后工作站所从事的研究课题应具有创新性,力求结合所在研究部门承担的国家和部门重点科研任务,从事高水平的科研工作。研究计划由本人提出,在征得导师同意后报院规划与科技发展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是国家正式工作人员(但不是我院正式职工),有权申请博士后科研项目。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必须服从单位领导,遵守所在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与导师进行业务联系。参加所在单位的政治学习和业务活动,如系党、团员应参加党团组织生活。
第二十三条 在站期间博士后出国的规定
为保证博士后科研工作得以顺利完成,博士后在站期间,不能申请到国外做博士后研究和进修。但根据工作需要,博士后所在研究部门可安排他们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其它学术交流活动,也可以短期出国进行与博士后研究课题直接有关的合作研究和实验工作,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对于短期出国合作研究应从严掌握)。对未按期归国的博士后终止其博士后工作。
第七章 经费、工资福利及有关待遇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系国家计划内招收)的日常经费由博士后导师和所在部门负责。院财务部对博士后项目经费须单独建立账户。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的工资、福利费等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执行所在研究部门博士毕业生正式职工工资待遇。博士后享受所在研究部门正式职工的社保、生活福利待遇(包括社会保险、住房基金、)。博士后在规定期限内终止本站工作的下一个月起,停止发给工资及生活补贴。博士后在站期间,计算工龄。
第八章 博士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认定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是从事科学技术研究的中、高级科技工作者,属国家正式职工,但不列入设站单位的编制。鉴于这种情况,对他们的专业技术职务问题采取以下办法解决。
凡未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后经院学术机构对其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审核,在批准进站后,即认定具有工程师资格,并报院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九章 博士后及配偶、子女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流动期间,在我院所在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被批准进站的博士后,即可到人事部专家司(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开具户口迁出和落户的介绍信以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到北京市公安部门办理户口准迁手续。
第二十八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流动期间,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包括农村户口以及城市户口的未就业子女)可以随博士后一起流动。院物业管理部向公安部门说明情况,出具证明,为他们办理暂住户口(即临时户口)手续。
第十章 博士后配偶工作安排问题
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如其配偶申请随其流动,院人力资源部应予以支持和协助,但不负责为其安排工作,可推荐他们或由他们自己应聘到其他单位工作。
第三十条 根据国家人事部[1994] 22号文件精神,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以借调工作或停薪留职方式随博士后研究人员流动,在此期间的职称、调资、医疗等由原单位按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办理。如人事关系转至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其在此期间的职称、调资等,由人才交流中心按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章 住房
第三十一条 博士后在院工作期间,由院物业管理部负责安排和管理。
第十二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办理出站手续的办法
第三十二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办理出站时,应认真填写《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和提交《博士后研究报告》。
第三十三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一式三份(含原件一份),《博士后研究报告》一式两份报院人力资源部。
第三十四条 博士后所在研究部门组织专家对其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及科研成果进行全面的考评,并做出考评意见,部门提出其工作分配意见。《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由院人力资源部部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审批。经批准后,博士后方可办理出站手续。
第三十五条 博士后凭已办完的“离站通知单”,到院人力资源部办理离站手续。经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批准后,领取分配工作介绍信,到录用单位报到。
第三十六条 对符合上述条件者,由院人力资源部为其填好《博士后证书》,然后到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统一编号和盖章。
第十三章 博士后项目经费的申请、使用、管理
第三十七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报到后,即可由导师根据科研工作需要提出科研经费资助申请。
第三十八条 项目经费的申请按照规定由院规划与科技发展部负责审核,按照院项目管理。
第十四章 其他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制定的《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执行,本暂行办法解释权归院人力资源部。